根据《察右中旗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将察右中旗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月22-31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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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单位:(公章)察右中旗统计局 负责人签字:张勇
序号 |
类 别 |
项 目 名 称 及 数 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0项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3项 |
1 |
警告、通报、罚款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2 |
警告、通报、罚款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3 |
警告、通报、罚款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4 |
警告、通报、罚款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5 |
警告、通报、罚款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6 |
警告、罚款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7 |
批评教育 |
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
8 |
警告、通报、罚款 |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
9 |
批评教育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 |
10 |
警告、通报 |
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11 |
警告、通报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
12 |
警告、通报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13 |
警告、罚款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 |
三 |
行政强制措施 |
共1项 |
1 |
……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序号 |
类 别 |
项 目 名 称 及 数 量 |
四 |
行政强制执行 |
共0项 |
五 |
行政确认 |
共1项 |
1 |
…… |
办理统计登记(注:承接市统计局下放权力) |
六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七 |
行政奖励 |
共2项 |
1 |
…… |
对检举人的表彰奖励 |
2 |
……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的表彰奖励 |
八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九 |
行政监督检查 |
共1项 |
1 |
…… |
统计执法检查 |
十 |
行政服务 |
共1项 |
1 |
…… |
对统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受理(初审) |
十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0项 |
|
|
|
|
|
|
|
|
|
注:其他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指导、行政备案等,应在类别栏注明。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公章)察右中旗统计局 负责人签字:张勇
项目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子项 |
设定 依据 |
实施 机构 |
实施 对象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依据 |
前置 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
2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同上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
3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同上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
4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
同上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5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
同上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6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7 |
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8 |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9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 |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10 |
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11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
|
同上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1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同上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
13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服务类)
单位:(公章)察右中旗统计局 负责人签字:张勇
项目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子项 |
设定 依据 |
实施机构 |
实施 对象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依据 |
前置 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对统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受理(初审) |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第十五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在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
向社会公开
|
150 |
无 |
无 |
保留 |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监督检查类)
单位:(公章)察右中旗统计局 负责人签字:张勇
项目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子项 |
设定 依据 |
实施机构 |
实施对象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依据 |
前置 条件 |
调整意见 |
1 |
统计执法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单位:(公章)察右中旗统计局 负责人签字:张勇
项目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子项 |
设定 依据 |
实施 机构 |
实施对象 |
公开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依据 |
前置 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对检举人的表彰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2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的表彰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措施类)
单位:(公章)察右中旗统计局 负责人签字:张勇
项目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子项 |
设定 依据 |
实施 机构 |
实施 对象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依据 |
前置 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单位:(公章)察右中旗统计局 负责人签字:张勇
项目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子项 |
设定 依据 |
实施 机构 |
实施 对象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依据 |
前置 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办理统计登记 |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自批准成立或者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察右中旗统计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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