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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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02 09:15     作者:林业局     浏览次数:
  

行政权力事项表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项目
子项
设定
依据
实施
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共5项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林业局
(林政股)
实行属地管理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林业部令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各级森检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者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负责执行。大兴安岭林管局管理其系统内的森检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
第十七条 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自治区外调入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调入地盟市以上森检机构领取《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地森检机构认为需要复检时,可进行复检。
(二)从自治区内调出的,必须事先携带调入省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提前一个月向调出地盟市以上森检机构(包括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检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三)自治区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检机构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林业局
(森防站)
实行属地管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
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种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林业局
(种苗站)
实行属地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业局
(林政股)
实行属地管理
    林权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林业局
(林政股)
实行属地管理
2 行政处罚 共55项      
    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
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
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
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
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非法从事捕捞、采药、砍伐、放牧、狩
猎、烧荒、开垦、探矿、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扬言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在林区或者林业作业、涉林场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携带强制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捏造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在林业单位及其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涉林场所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野生动植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偷看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盗窃林业生产物资、林产品以及其他涉林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诈骗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 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的发现的在林业单位及其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涉林场所诈骗公私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及其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涉林场所哄抢公私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及其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涉林场所抢夺公私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敲诈勒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及其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涉林场所抢夺公私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及其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涉林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中,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以及为执行林业紧急任务服务的其他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业管理机关或机构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临时审核同意书、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等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中,影响森林公安依法办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在林区或者涉林单位场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在林区或者涉林单位、场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旗林业局 实行属地管理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林业局 实行属地管理
非法收购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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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森林和林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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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旗林业局 实行属地管理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旗林业局 实行属地管理
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的,由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林业局 实行属地管理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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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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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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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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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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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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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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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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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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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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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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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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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每只(头)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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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强制措施 共10项      
    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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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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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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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查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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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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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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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行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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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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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性措施约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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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检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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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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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旗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
实行属地管理
  限制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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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强制执行 共0项      
5 行政确认 共0项      
6 行政给付 共0项      
7 行政奖励 共0项      
8 行政征收 共0项      
9 行政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监管 1、《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0 其他行政权力 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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